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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級電腦課程

五 資訊倫理-智慧財產權

{{ $t('FEZ002') }} 教務處|

【智慧財產權】

一、何謂「智慧財產權」(IPR)?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保護的一種權利。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根據一九六七年所簽訂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約」,則對智慧財產權採較寬的定義,根據WIPO公約的定義,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則包括下列各種權利:

        1. 文學、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
        2. 演藝人員之表演、錄音與廣播;
        3. 人類之發明;
        4. 科學上之發現;
        5. 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
        6. 製造業、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由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

 

 

二、智慧財產權相關釋義:

(一)、如何取得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的保護,採用「創作保護主義」,而非「註冊保護主義」,故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可享有著作權之保護,無庸辦理註冊或登記。

 

(二)、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規定如下:

      原則上...

1.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若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2. 如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五年至五十年間始首次公開發表者,則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例外...

1. 使用非眾所周知之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因難認定著作人,故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倘能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超過五十年者,其著作權消滅。

 

2.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 年。

 

3. 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如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 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保護期間為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三)、著作權與專利權有何區別?

    1. 「著作權」:保護構想的表達形式,同一構想,如有不同方式可表達,並具有原創性,即可能成立數項著作權,而彼此間不互相妨礙。
    2. 「專利權」:採先申請主義,對於一項發明或創作,只允許一件專利權存在,如二人以上,有同一發明或創作,各別申請時,應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二者保護對象及要件並不相同。

 

(四)、何謂重製?

       重製除了一般人所熟知的複印之外,還包括以印刷、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覆製作。於據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五)、作為一個學生,著作權法與我有什麼關係?

       如前所述,著作權的範圍包括了語文、音樂、戲劇等十項,如語文著作 (各類書籍),音樂著作(各類歌曲),攝影著作(各類照片),美術著作 (各種繪畫),電腦程式著作等。如果沒有積極養成尊重著作權的觀念,很容易就會侵害了著作權;例如:向同學借用筆記或參考書赴影印店整本拷貝,或將同學朋友的電腦遊戲軟體任意拷貝,這些都很可能會侵害了著作權而受到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甚至並不是為了自己需要,而是為了別人代為重製者,也會受到同樣的處罰。

        若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可能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撥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或期他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者,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還要加上身敗名裂,自毀形象,這是相當嚴重的後果,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六)、何謂合理使用?

       著作權係法律所賦予著作權人之排他權,未經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用或重複使用著作物。為基於公益理由,著作權有各種限制。為避免過度之保護,造成一 般人利用之障礙,且為鼓勵學術研究與交流,以促進文學、藝術與科技之進步,法律 上乃有合理使用原則;在公平合理之範圍內,可不經同意而引用或重製他人之著作物。現行著作權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即是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

        合理使用的具體內容包括:
            1. 立法或行政機關之重製(第四十四條)。
            2. 司法程序之重製(第四十五條)。
            3. 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第四十六條)。
            4. 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與揭載(第四十七條)。
            5. 圖書館之重製(第四十八條)。
            6. 時事報導之利用(第四十九條)。
            7. 中央或地方機關著作之轉載或公開播送(第五十條)。
            8.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9. 正當目的之引用(第五十二條)。
          10. 盲人福利之重製(第五十三條)。
          11. 供試題之重製(第五十四條)。
          12. 公益活動之利用(第五十五條)。
          13. 為播送目的之重製(第五十六條)。
          14. 原件之公開展示(第五十七條)。
          15. 長期展示著作之利用(第五十八條)。
          16. 電腦程式之重製(第五十九條)。
          17. 第一次銷售之原則(第六十條)。
          18. 時事論述之轉載與公開播送(第六十一條)。
          19. 裁判程序、機關或議會公開陳述之利用(第六十二條)。

          20. 翻譯之合理利用。(第六十三條)。

 

(七)、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注意些什麼?

        前面提到的某些情況--例如:合理使用時,著作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而不是絕對的,也就是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用他人的著作,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來源,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

       這樣做是對別人著作權的承認和尊重。並且,除 了要標明出處及作者姓名之外,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還得看所利用的質量,如果是大篇幅的抄襲或模仿,或是把原著中的精華及重點抄襲在自己的著作中,甚至影響到原著作的市場銷路,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了。

 

三、智慧財產權法律相關刑罰:智產權刑責內容

 

四、資料來源:中科院智權通報第 49 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大學如意網



{{ $t('FEZ003') }}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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