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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

{{ $t('FEZ002') }} 人事室|

修正施行之旨揭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t('FEZ003') }}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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