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為辦理該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擬於109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09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有興趣者請於109年6月5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t('FEZ003') }} 2020-06-04
{{ $t('FEZ014') }} 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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