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一、依據交通部115年8月18日交運字第1155011168號函辦理。
二、旨揭識別標識經交通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設計研究院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SO公共圖標設計,並經會商相關單位研商獲有共識,該部於115年7月27日對外發布如附件,說明如下:
(一)圖示意涵:以ISO 7001 PI AC 007公共圖標為基礎,並加註「聽障行車」字樣,傳達友善聽障通行之交通環境概念,協助其他用路人、執法人員及救援單位於道路環境中即時識別車輛駕駛人為聽障人士。
(二)尺寸:高14.5公分、寬10.5公分。
(三)使用方式:建議聽障駕駛人將本標識黏貼於車輛後擋風玻璃左下側或車身左後側,以利其他用路人辨識。
(四)宣導事項:
1、倡導其他用路人以燈光代替按鳴喇叭、採取適當之輔助或禮讓措施,營造友善包容聽障通行之交通環境。
2、本標識不具強制性質,由有需要人士自願性索取張貼。
三、為宣導及推廣友善行車環境,請協助於所屬網站、社群媒體轉知宣導本識別標識,並依業務需求製發本標識予轄內有需要之聽障駕駛人。
四、於執行公務時,如遇有車輛黏貼本標識,請本於友善包容
原則,採取適當之辨識及應對措施,以維護聽障駕駛人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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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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