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11366A號函辦理。 |
二、 | 注意事項摘要重點如下: |
(一) | 校外人士教學係協助性質,原授課教師應在場,且課前應確實備課。 |
(二) | 教學與活動之內容應符膺12 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與領綱,及教育基本法、性平教育法等法規和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並遵守教育中立原則,不得摻入政治、宗教和商業宣傳。 |
(三) |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若於部定校訂課程時段實施,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審查與評鑑機制辦理;若於非部定非校訂課程時段進行,應循校內暨定機制審查通過後實施。 |
(四) | 各校校內規範、申請表件、專責人員以及諮詢投訴專線請持續公告於校網,並依校內規範落實審查機制。 |
(五) | 相關之申請、資格檢核及課程審查表單紀錄,校內留存至少2 年,本府每學期函請3-5 校報送相關資料備查。 |
三、 | 檢送該署110年2月5日研商會議決議「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現場執行 Q & A,以及報府備查資料範圍列表(經擇定報送資料前將另案發文通知)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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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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