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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教育部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 $t('FEZ002') }} 人事室|

為辦理該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擬於109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9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有興趣者請於109年6月5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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