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4月29府財務字第1090067677號函及財政部109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8042號函辦理。
二、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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