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4月22日府財融金融字第1090063374號函及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20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2711794號函辦理。
二、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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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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